最近在一些創業或網路販售的社群裡,很多人在討論即將在5/18上路的商品標示新規定。
相關媒體報導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38/7061084

其實商品標示的法規早在1982年就已經制定,但因為有一些問題,一直沒有被很確實地執行。我想這個規定主要是希望市面上所有商品的製造到販售能有跡可循,並且將責任放在販售者身上,杜絕品質不良或來源不明的產品,我認為對整體消費市場的長期發展來說,是很好的方向。


由於我自己是食品產業,很多年前就被強制要求執行比較完整的商品標示,現在沒有標示的產品,消費者反而比較不敢亂買。另外,台灣的化妝品、環境用藥及3C產品,基本上也早有完整規範。

去年修正的商品標示法,規定從今年5/18以後製造的產品都要適用規定,以一般的商品來說,需要標示的項目有:
1. 商品名稱
2. 原產地
3. 主要成分或材料
4. 淨重、容量、數量或度量
5. 製造年月或年週
6. 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、地址及電話

國內製造的商品,要標示可以為產品負責的製造商、委製商或分裝商等其中之一家。
國外進口的商品,要標示國內的進口或分裝商,以及國外的製造商。
若是國內廠商委託國外廠商製造的商品,可以只標示國內廠商資訊。

至於標示資訊的位置,原則上要在商品本體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。但二手商品及部分特殊項目可以不用標示,詳細的例外清單請見
https://www.tcooc.gov.taipei/cp.aspx?n=3F5A2F909E31BE1A

如果你對於商品如何標示還有疑問,或者想參加我們的標籤機團購,可以透過line問我

https://lin.ee/0viokhu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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